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9
摘要:用票单位在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通知发票承印厂,由发票承印厂检查原因,并予以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                  201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本公告第四条、第九条自2011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现对有关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下称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下称用票单位)必须遵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二、用票单位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

  三、符合规定未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四、 [条款失效]用票单位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税务行政许可手续:

  (一)提出申请。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一份。

  (二)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三)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根据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用票单位。

  (六)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七)办理印制手续。用票单位收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办理办理印制手续。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五、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企业冠名发票必须是机打发票。用票单位须使用自行研发的、符合通用发票打印要求的开票软件开具。

  (二)企业冠名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或卷式,用票单位在全国统一规定的规格中自行选择确定。

  1.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 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自行选择一种。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毫米规格。

  2.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方式进行分装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自行组合确定规格。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

  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申请印制的卷式发票可以使用单联发票。使用单联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四)企业冠名发票统一使用无碳彩纤纸印制。

  (五)企业冠名发票使用中文印刷,用票单位也可以申请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

  (六)企业冠名发票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

  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与刻制的“发票专用章”保持一致。

  (七)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六、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样式必须符合通用机打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冠名格式要求。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企业冠名发票基本项目内容要求。企业冠名发票必须包括“开票日期”、“行业分类”、“付款单位”、“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基本项目内容。

  (三)用票单位可以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增设有关项目,除“开票日期”、“行业分类”项目外,基本项目内容和自行增设的项目均在发票镂空处自行设计打印位置。

  七、用票单位开票软件自行研发,除能够满足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发票作废、开具退货负数发票、发票缴销、发票库存统计和查询、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八、税务机关许可用票单位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数量,以不超过一年的用量为限,每次印制数量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用量为限。

  九、[本条款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后,根据用票单位自主选择确定的发票承印厂,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连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用票单位设计的发票票样,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无误后,分配发票号码,登录印制信息,送交发票承印厂印刷。

  发票承印厂印刷票样后,通知用票单位校对并确认票样。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厂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

  十、发票承印厂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用票单位也不得要求发票承印厂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

  十一、用票单位在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通知发票承印厂,由发票承印厂检查原因,并予以解决。

  十二、用票单位开具企业冠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顺序、全部内容一次性如实开具。

  十三、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发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须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四、用票单位名称变更后,用票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重新办理企业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手续,申请印制新版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用票情况确定并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缴销限期届满后,用票单位办理缴销旧版发票手续,使用新版发票。

  十五、2010年内是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过渡期,纳税人已印制的旧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印制新版企业冠名发票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开票软件数据导出格式规则

  2.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3.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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