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几种差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差错之一:代购货物要严格划分税种   例:某冶金产品经销公司(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委托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乙公司)代购一批钢材,不含税销售额210万元...
  差错之一:代购货物要严格划分税种

  例:某冶金产品经销公司(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委托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乙公司)代购一批钢材,不含税销售额210万元。甲公司按销售额的6%向公司收取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12.6万元,购货所需货款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负责钢材采购及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将取得的费用合并销售额为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计税,税率5%,核算后记应交营业税0.63万元(即12.6×5%)。

  正确核算依据: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可按营业税计算交税,对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均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此笔业务事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甲公司在核算处理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三条,所以,甲公司对此笔业务按营业税计算交税是错误的,应按增值税计算交2.142万元[即:(210+12.6)×17%-210×17%].差错之二:混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核算差别

  例:某产品经销公司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在销售一批铝型材时,许诺给购货方按付款期不同给予销售折扣的不同价格优惠,并按销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正确核算依据:折扣销售是销货方为了促销,在销售货物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应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计税;同时,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上的折扣,对以货物折扣的则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偿付货款,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一种优惠,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差错之二:当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欠税

  例:某企业1998年3月份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月末贷方余额7.2万元,当期欠税。

  4月份发生进项税额合计8.5万元;销项税额7.3万元,当期纳税申报应交增值税额6万元(即:7.2+7.3-8.5)。

  正确核算依据:欠税和当期进项税额从概念上讲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进项税额如大于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剩余部分可作为留抵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由此可见,以前月份的欠税不是当期的销项税额,不能用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该企业4月份纳税申报应申报欠税7.2万元,留抵额1.2万元。3月份应交未交增值税应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贷方核算。

  差错之三: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也应计算增值税

  例:某钢材经销公司(销货方)于1997年2月销售一批钢材,价税合计135万元,由于购货方延期付款,销售方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3.2万元,未计算增值税而全部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正确核算依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后指的一项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3.2万元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0.465万元[即3.2/(1+17%)×17%].差错之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购货来源不一致不应抵扣进项税额

  某一私有制企业于1997年4月从广州市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料,明知卖方提供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接收了这家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开具的票货来源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额19194万元,价税合计132.1万元。货款已支付,货物验收入库并做了帐务处理,抵扣了进项税额。

  正确核算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收取货款的单位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相一致,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不仅要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开具是否规范,内容项目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规定加盖的戳记是否齐全,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审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销售货物收取款项的单位是否完全一致。该企业因取得票货不一致的专用发票,所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错误的。

  差错之四: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暂免征税规定也要纳税

  例:某供销公司1999年5月份销售自己合作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闲置设备,原值每台4.32万元,一台售价4.4万元,另一台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售价3.8万元。

  对售价超出原值的未按规定核算交纳增值税。

  正确核算依据:销售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暂免征收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资;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售价4.4万元的一台设备因售价超出原值,应交纳增值税0.2491万元[即4.4/(1+6%)×6%].差错之七:缓缴税款必须申请

  例:某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缴增值税18.7万元,不办理缓缴申请,挂帐不缴,所以买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持续经营有困难。

  正确纳税申报依据:按《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一般纳税人因为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的必须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出现上述问题是一般纳税人不按法定期内上缴应交税款,有特殊困难又未经申请批准缓缴所造成。

  在申请缓缴税款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办理缓缴税款申请,应在法定纳税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二是因为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满后,不能也不允许继续办理缓缴申请。缓缴期限内必须把缓缴税款全部上缴。

  差错之五:纳税当期未发生销售业务也要做纳税申报

  例:某企业因种种原因生产经营很不正常,有的月份有销售;有的月份甚至一连几个月没有销售业务,计税会计错误认为纳税当期没有销售货物,因而往往不进行纳税申报。

  正确纳税申报依据:“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该企业计税会计认为当期没有税不做纳税申报是错误的。纳税当期没有销售,纳税申报时只是本期销项税额栏中的应税销售额,税额是“0”,而本期进项税额栏和税款计算应该是有数的,如当期发生进项税额,其当期申报数字与前期申报数之间也在变化。因此,也必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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