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应关注两税合并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7年12月6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两者对比新所得税的规定使固定资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即应界定为固定资产管理。这也需要引起外企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不能再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物品按使用数额直接列为期间费用扣除,而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残值方面,旧外企所得税要求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而新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新所得税实施后,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把残值率合理确定到10%以下。

  另外,外企财务人员还要关注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变化。新所得税将电子产品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减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由5年减为4年。符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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