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餐饮业外卖报道引发的好奇

来源:槿思成 作者:槿思成 人气: 时间:2016-10-22
摘要:1、一个关于营改增后餐企外卖报道 笔者在搜索餐饮业外卖相关问题时,百度非常醒目的地方跳出这个新闻: 经过多方沟通,我们刚刚得到了主管营改增工作的领导明确回复:营改增后,餐厅外卖业务可以继续按3%缴纳增值税(不抵扣);《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
1、一个关于营改增后餐企外卖报道

笔者在搜索餐饮业外卖相关问题时,百度非常醒目的地方跳出这个新闻:

“经过多方沟通,我们刚刚得到了主管营改增工作的领导明确回复:营改增后,餐厅外卖业务可以继续按3%缴纳增值税(不抵扣);《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17号)仍然有效,餐饮业可继续执行餐饮外卖业务按3%缴纳增值税。但堂食、外卖业务数据必须清晰区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堂食、外卖都是按3%缴税;而对于年营业额突破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准确区分,堂食按6%缴增值税,外卖按3%。” (北京商报题为《营改增后餐企外卖仍按3%征税 实操过程仍存诸多难题》)

这边外卖使用税率为3%,居然比正常的餐饮服务的税率还低,这个居然可以沟通下来。那么增值税进项要怎么抵,这些涉及3%税率对应的进项要做进项税转出吗?笔者有所疑惑呀?

2、为啥会出现3%的税率

通过查询,找到如下缘由:

背景:在2011年62 号公告出来时,餐饮业如惊天地、泣鬼 神的声音,纳税人不堪重负啊,当时未全面营改增,餐饮业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果将外卖食品算做非现场消费食品,就应该缴纳17%的增值税,由此造成快餐业不堪重负。

行业呼声:对于餐饮业的呼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中国烹饪协会集中听取会员意见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递交建议。提及2011年62号文没有对“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进行具体、明确的解释,按此文件字面执行,把餐饮企业正常的外带、外卖和外送业务也涵盖其中,这必将给餐饮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将极大地增加餐饮企业的税负,并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困扰。希望税总局让各地税务部门了解并明晰:餐厅正常现制现售的食物,通过外带、外卖和外送等方式传递给消费者,是传统堂食业务的延伸,不属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解决方式:总局权衡再三,找到了一个较为牵强的解释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硬性认定旅店、餐饮企业非现场消费,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出台了暂时缓解征纳矛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3、应该用什么税率

在全面实施试点营改增的大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实际上已经形式作废,因为他已经失去了先天条件。

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税率按照17%缴纳。并且饮食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