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 磊 人气: 时间:2009-02-23
摘要: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营业外支出 科目核算。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新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主要考虑:

  1.原规定采取限额扣除不尽合理原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都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这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因此,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对不同规模企业、新老企业不尽合理。

  2.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五、营业机构内部往来的处理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企业内部和管理方的业务往来作出重新规范,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二是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是一独立的纳税人,而且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允许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作为费用,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新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主要考虑:

  1.原规定采取限额扣除不尽合理原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都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这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因此,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对不同规模企业、新老企业不尽合理。

  2.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业务上的招待是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毫无疑问,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娱乐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区分开。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如果接受业务招待的个人不将所受招待包括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招待方即不能申报有关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比如英国。中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相当宽松的。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的管理。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各国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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