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业务招待费之常见误区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1-25
摘要: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项常见支出,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一些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常见误区,快来了解吧~

  关于扣除限额

  误区一: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

  纠正:

  这种说法忽视了60%、5‰双限额扣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二: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由于销售收入为零,需要全额调增。

  纠正: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误区三:视同销售收入额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不!应当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误区四:股权投资企业的特定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不!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涉税处理

  误区五:业务招待费中自产产品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未按规定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纠正:

  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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