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受理申报

  1.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征收税款

  1.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信息采集传输

  1.4.1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资格认定、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数据汇总传输

  2.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资格认定、审验

  3.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数据汇总传输

  3.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资格认定、审验

  4.1.1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数据汇总传输

  4.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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