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35号      2004-10-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税 屋附件:

  1.表证单书(HY01至HY17)

  2.流程图(一至八)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簿;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年度财务报表;

  (七)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八)《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