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大政发[2014]13号 2014-02-28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全市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部分涉企收费等事项做出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下调至18%。 二、将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下调至0.2%。 三、自2014年1月起,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属于基层工会留成部分不再通过地税部门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给同级工会,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拨缴中基层工会留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执行《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要求,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土)地管理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城市临时占地费,垃圾排放管理费,商品(服务)和非涉案领域物品价格认证收费,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费,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费,普通中专录取费(含免试生录取费),有线电视加装费。 五、市有关部门要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调整意见;对金融行业涉企收费及融资难、融资贵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制定解决办法;调查了解其他领域涉企收费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一经发现,坚决取缔。针对上述情况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另行制定。 六、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负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可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台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严格清理摊派、评比表彰过滥等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问题,建立涉企收费审批制度,一律不得出台增加企业负担的工作措施。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并对取消、减少和缓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或拒绝执行。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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