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2]3号 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14
摘要: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将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3号        2002-01-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4]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第六条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废止。
  4.依据辽地税函[2004]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第六条已取消;取消第四条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的规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将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对实行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打报费、业务洽谈会等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包干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确定统一的税前列支标准。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四、[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4]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划线部分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应重点审核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扣除。】

  五、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分回的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用联营分回利润弥补亏损。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换投资者后取得的利润,不能弥补更换投资者以前发生的亏损。

  六、[部分废止]关于临时劳动用工问题

  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4]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条已取消,凡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在计税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在事后检查中,应重点检查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无劳动用工合同和超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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