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1]1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7
摘要: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21号      2001-08-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二、在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下,要防止出现“借退”现象。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在提高退税审核质量,防范出口骗税的前提下,加快退税进度,对审核无误的退税申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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