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7]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5
摘要: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1997]10号         1997-04-2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请各地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我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2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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