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3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2
摘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后按有关规定改装改型的没有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经请示总局,此类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补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变动手续按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334号        2006-06-12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请示》(北市国税发[2006]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后按有关规定改装改型的没有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经请示总局,此类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补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变动手续按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