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破除“免责真空”

来源:奉贤检察 作者:奉贤检察 人气: 时间:2024-10-04
摘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经过合规整改而免于起诉,在刑事责任上已经是从轻处理。如果连行政责任也不追究,显然有损法律公平秩序。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实质性合规经营,更不利于我们辖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我们认可企业较好地完成了合规整改,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的决定。合规整改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参考项,却不能成为企业的免罚金牌。对于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我们一致认为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应当进行相应处罚。”近日,在一起虚开发票相对不起诉案的行刑反向衔接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发表了这样的意见。

  这是奉贤区检察院首次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涉案公司进一步加深了对虚开行为违法本质的认识,表示将提升全员法律素养,持续扎实合规经营。

  已经改了,还要罚吗?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D公司采购总监的胡某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证明后交由本公司财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案发后,D公司及胡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综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企业情况等,奉贤区检察院决定对D公司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过为期6个月的合规整改,D公司通过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合规考察。2024年4月,经公开听证,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D公司及胡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处罚虽然免除,胡某及D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不能一笔“抹除”。为免违法犯罪行为落入“不刑不罚”的真空地带,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官经调取案件证据材料、核实合规整改情况并听取刑事检察官意见,审查认为D公司及胡某的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还听取了涉案公司意见,D公司认为,案发后公司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更正申报发票,并未造成实际税收损失,公司对于后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感到委屈。

  公开听证会释法明理

  为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将普法教育贯穿履职全程,奉贤区检察院决定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听证会,邀请税务机关、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就该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法律法规适用及是否适用从宽处罚等问题展开讨论,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解读了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向听证员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法律适用。D公司代表也介绍了公司案发以来的合规整改情况及系列举措。

  “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未造成实质税收损失,并不能‘抵消’虚开行为的违法性。”税务机关办案人员在听取企业意见后,向D公司解释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并进行了普法教育。

  “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经过合规整改而免于起诉,在刑事责任上已经是从轻处理。如果连行政责任也不追究,显然有损法律公平秩序。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实质性合规经营,更不利于我们辖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位听证员这样说道。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行政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确定处罚额度。

  D公司表示将继续深入落实整改,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结合听证员及行政机关的意见,奉贤区检察院决定提出检察意见,向行政机关移送该案线索,建议对D公司及胡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前期已通过企业合规整改评估,建议可以从宽处罚。

  2023年以来,奉贤区检察院向税务机关移送危害税收征管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4件8人,均被立案调查,收到行政处罚结果2份,其他案件仍在办理中。

  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办理,检税双方逐步细化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移送及接收程序,明确了不起诉案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需要同步移送的案件材料、行政处罚结果的反馈流程等细节,对于共享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建立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达成共识。

  下一步,奉贤区检察院将继续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内部贯通,强化外部沟通协作,消除追责盲区,打破“不刑不罚”的“免责真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无缝、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更大的执法司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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