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费、场地费发票能用销售发票代替冲减进项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经销商开具费用发票时,如促销费、场地费等,一般应该在地税开票。但我公司经销商没有开具地税发票,而是倒开一张有数量金额的销售发票代替该费用发票...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部分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销售。在经营过程中,经销商开具费用发票时,如促销费、场地费等,一般应该在地税开票。但我公司经销商没有开具地税发票,而是倒开一张有数量金额的销售发票代替该费用发票。请问我司能接收该票据吗?

  答:根据《》(2004-10-13)第一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若你公司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则经销商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收取的前述促销费、场地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商向你公司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经销商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你公司而言,无论若经销商向你公司收取的该等费用是否冲减进项税额,还是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文件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经销商均不能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营业税纳税行为,则应当开具地税发票,若应冲减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销售发票。因为经销商不存在向你的销售行为。因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向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属于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你公司不能接收,否则就是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该发票非但不能作为合法的入帐凭证和税前抵扣的依据,而且该行为将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