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企业会计处理:中部地区比照东北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7
摘要:   你好,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听说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中部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我们想咨询一下都有哪些新规定?是不是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相关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一个...
  “你好,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听说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中部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我们想咨询一下都有哪些新规定?是不是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相关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一个新事物,究竟如何进行?”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引起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纷纷打电话向河南郑州国税12366咨询,坐席员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

  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大项目准予抵扣

  75号文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在中部地区6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

  75号文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准予抵扣: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扣除范围。

  75号文同时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2.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5.固定资产供75号文规定的中部6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税额抵扣:按季退税,年底清算

  75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75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会计处理:比照东北地区

  75号文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会计科目方面,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方面,1.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另支付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等,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4.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6.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但对于2004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采取退税办法的情况下,企业首先应按规定计算商品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收到国家退还的2004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企业进口固定资产,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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