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6-15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不含厦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工作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退(免)税的效率。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税法遵从度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能够自觉履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义务,并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且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配套升级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使用税控数字数字签名证书申报退(免)税业务,并及时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对接。 四、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中,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六、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八、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和办税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贸区福州、平潭片区出口企业率先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在总结复制自贸区创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起在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全面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现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就我省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工作重新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和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目的,旨在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升办税效率试点工作。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严控风险、企业自愿”原则,列举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的相关条件。 (三)对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明确规定必须配套升级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和使用税控数字数字签名证书的前置条件,试点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对相关工作做出承诺,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信息实行实名制,试点企业要填写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四)试点企业在“网上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明确其申报凭证的内容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必须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同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简化了办税手续。 (五)明确对试点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明确政策依据,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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