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3]5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8
摘要: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纪录(税务部门)”页中盖章注释有关情况(专用章样式附后),经办人签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56号        2003-07-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时限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资格认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主管国税机关从受理到审核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关于减免税执行时间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从通过国税机关审核之日的当月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征》注释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纪录(税务部门)”页中盖章注释有关情况(专用章样式附后),经办人签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