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67号 1994-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第三、四条废止。
一、对销售文中所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从免税之日起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按规定,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文件下达较迟,而免税的执行时期在前,因此对企业在文件下发前销售文中所规定的免税货物或劳务,如果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再调换普通发票,但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条款废止]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改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应按13%税率反映,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在文件下达前已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应进行调整。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销项税差=销售额×(17%×[(1+17%)÷(1+13%)13%]) 对纳税人购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在文件下达前已按17%税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也应进行调整。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进项税差=不含税进货价格×{17%×[(1+17%)÷(1+13%)×13%]}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和不含税进货价格均指按17%税率计算出的销售额和不含税进货价格。 四、[条款废止]文中第五条所称“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路局所属的各种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但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 五、本文各项规定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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