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1]7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0
摘要: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1]111号)收悉。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771号       2001-10-10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1]111号)收悉。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规定,此类活动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原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营商品贸易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对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3号)进行界定。

  二、关于技术开发、服务性企业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税界定问题。

  对此类代表机构,应调查了解其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及对总机构生产经营所起的作用,再根据税收协定及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征免税界定。如该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提供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则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