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7
摘要: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九条 举报案件的管辖原则上按税务稽查的管辖规定执行,其包括:

  (一)一般管辖

  1、区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全区内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2、地(市)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本地(市)及其所属县(市)的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3、县(市)地税局举报中心管辖本县(市)范围的涉及地方税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特殊管辖

  1、凡属举报人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不论举报人采取何种形式、方法;不论涉及何人何单位;不论是属地管辖的还是异地管辖的均应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做好保密。

  2、对举报人举报不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或由于客观原因本中心无法查处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向上一级举报中心请示,由上级确定。

  3、举报案件的查处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市、县地税局管辖的,有关的地税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上级局确定。

  4、凡举报的案件既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又涉及国家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稽查权确定的办法执行。

  5、地(市)、县举报中心不得拒办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案件,同时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未经上级局许可,不得随意转交下级办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凡遇到被举报人与自己本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与被举报人是亲属、亲戚、朋友关系的;

  2、自己的亲人、亲属在被举报人单位工作且与举报案件有一定关系的;

  3、举报人提出要求某工作人员回避的。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上级转来或反映干部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举报,按主管领导指示办。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具名举报的信件,在转实施查处单位时,要隐名摘要转办,防止打击报复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凡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地址不详或单位已不存在等无法查处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局长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接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后,原则上要求在五日内进行办理,并在接受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由于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应由查案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提出和拟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报经分管局领导批示,属上级交办的还同时应向上级做出书面汇报。

  举报案件的结案由查案单位具体办案人员和领导填写结案报告单,并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结案。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举报案件要向上级局报送处理结果:

  1、上级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2、地(市)稽查局查处10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市)稽查局查处5万元以上的案件;

  3、应缴未缴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4、查处税款虽不达上述标准,但对法人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个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

  5、有暴力抗税行为的;

  6、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7、有税务人员参与的;

  8、其他上级局需要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七条 上报查处结果时应报送如下材料和复印件:

  1、举报件(交办件除外);

  2、《立案报告书》;

  3、《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4、《执行情况报告》;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对具名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凡地址、电话清楚并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由各级举报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对匿名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不予答复。

  第十九条 对具名举报人的奖励,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地税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后5日内向地(市)地税举报中心报送报表;各地(市)地税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后10日内向区地税举报中心报送报表(《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举报情况、举报材料泄露给除主管领导及受理经办的稽查员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举报秘密,隐匿、销毁举报材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漏登、漏报重要举报情况或丢失举报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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