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指函字[1999]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4-27
摘要: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

企指函字[1999]6号        1999-04-27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4月27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

黑工商函[1999]11号       1999-03-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3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