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报送年度报告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结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可选择报送纸质报告,也可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自2015年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应自1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每年应自1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变化,我局将通过大连工商门户网站(http://www.dlgs.gov.cn/)发布通告。 特此通告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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