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18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8
摘要: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应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等规定,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资料,做到纳税资料报送齐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183号     1998-09-0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前一阶段收入督查情况反映,有些地方存在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申报不实、税务机关审核不严等问题。为加强纳税申报管理,促使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特重申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的范围问题

  凡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缴纳各种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外,都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也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问题

  各地应使用省局统一格式的纳税申报表,不得随意更改。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做到申报内容真实,数据计算准确,填写项目齐全、规范。同时纳税申报表上必须有纳税人的签名盖章。

  三、关于纳税资料的报送问题

  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应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等规定,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资料,做到纳税资料报送齐全。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审核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审核人应当逐一审查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期限,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纳税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纳税人未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上无纳税人签名盖章的,不予受理,应当责令其重新填报;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限期补正。审核人要认真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核,对因审核不严造成纳税申报不实而少交税款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关于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处罚问题

  纳税人未按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应纳税款核定书》,限期缴纳税款,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处罚的幅度内,各市、县国税局可制订处罚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按日处罚。

  纳税人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额20% 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处,按偷税论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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