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9]0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0
摘要: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芒硝水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066号        1999-5-2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天然二氧化碳产品和芒硝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芒硝水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