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8]44号 1998-04-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15号)转发给你们,井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沏执行: 一、国税外函[1998]15号文件附表中所列示的年纳税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增范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每年的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及附表应于次年的4月20日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三、省局鲁国税涉函[1995]54号文继续执行,鲁国税涉[1997]32号文第一条废止,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四、为便于管理,国税外函[1998]15号文,鲁国税涉函[1995]54号文,鲁国税涉[1997]32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材料均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统一收集上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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