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涉[1998]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3
摘要:国税外函[1998]15号文件附表中所列示的年纳税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增范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8]44号          1998-04-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15号)转发给你们,井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沏执行:

  一、国税外函[1998]15号文件附表中所列示的年纳税领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增范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每年的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及附表应于次年的4月20日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三、省局鲁国税涉函[1995]54号文继续执行,鲁国税涉[1997]32号文第一条废止,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四、为便于管理,国税外函[1998]15号文,鲁国税涉函[1995]54号文,鲁国税涉[1997]32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材料均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统一收集上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