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武汉市江夏区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等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06]1097号 2007-10-1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初审上报的企业(项目)进行了审查,认定武汉市江夏区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项目)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名单附后)。 被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认定的工艺和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各级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帮助企业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省认定委员会将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检查,推广先进经验。对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优惠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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