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6-15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7日(共计3个工作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mmsz2982673@163.com)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二、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6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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