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186号 2001-6-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2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手工版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律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 二、原库存的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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