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2]51号 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5
摘要:我区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2〕51号          2022-04-25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宁夏辖区各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2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工伤矛盾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我区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公司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跨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重点审核项目总造价和建设周期等重要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工伤保险费,施工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税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核定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具体办理程序和相关流程,参照《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宁社保发〔2018〕10号)执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和施工承包单位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12333.hrss.nx.gov.cn/)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参保登记和核定缴费业务。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措施。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单独列入招标目录。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办理进场施工相关手续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承包单位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函(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及时抄告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催告函(参考式样见附件2),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施工承包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建设施工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施工企业、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用工实名登记制度,根据劳动用工方式和用工性质,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和劳动特点,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特殊工时审批,以规避相关用工管理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制度。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式样见附件3),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支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联合开展对建设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保险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部门协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信息,部署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保障合法权益。各地按照自治区要求同步建立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部门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摸底排查工作,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合行动,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或者人工成本费用等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对因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并予以惩戒。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联合督查和联合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信息(包括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通报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定期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新开工及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等)共享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信息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在开展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督促建设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要定期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批评和约谈督促,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李敬

  联系电话:0951-5099266    传真:0951-5099286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处:刘丰

  联系电话:0951—5099237     传真:0951—5099281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消费处:杨晓晶

  联系电话:0951-8301976      传真:0951-5043029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金鹏

  联系电话:0951-6085236    传真:0951-5019460

  宁夏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 :马骁

  联系电话:0951-6076896     传真:0951-6076896

  宁夏水利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韩浩

  联系电话:0951-5552273    传真:0951-5044929

  宁夏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陈威宏

  联系电话:0951-6982697    传真:0951-6982660

  宁夏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蒋林

  联系电话:0951-2090068    传真:0951-2090070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部:尹有富

  联系电话:0951-3930251    传真:0951-3930251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场处:孙伟社

  联系电话:0951-3938712     传真:0951-392876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王萍

  联系电话:0951-5695020     传真:0951-5025063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告知函.docx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催告函.docx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docx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