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府办[2012]6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7
摘要:通过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2〕63号         2012-06-27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1〕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暂不含凤台县),房地产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存量房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各税种计税价格的核定。

  二、计税价格的核定

  (一)税务机关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时,采用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确定的计税基准价格,通过“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实施计算机评估,避免人工干预,确保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交易计税价格,将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费)款。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评估计税价格的,按孰高原则计算征税。

  (三)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有合理理由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后修改计税价格。

  (四)通过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交易计税价格。

  三、计税基准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一)我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并根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我市市区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的数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二)成立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地税局为成员的存量房评估工作价格争议认定小组,负责基准价格修正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基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修正1次;当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修正。

  调整修正工作由市物价、税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提交认定小组共同研究。如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由物价、税务部门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小组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具体技术标准由存量房评估工作价格争议认定小组制定。

  四、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一)纳税人对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计税价格有争议的,可向市物价部门提出价格认定申请。物价部门按照规定的价格认定程序,确定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税务部门对物价部门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存量房评估工作价格争议认定小组最终确定计税价格。确定工作由税务部门提出依据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小组各部门传递,在7个工作日内,小组各部门以会签方式确定最终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等行为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存量房的交易价格和相关房产基础信息。房屋买卖双方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

  (二)物价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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