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30
摘要: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2022-09-30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对出资方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出资方:据实扣除+100%加计扣除

  3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32号公告出台前,企业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那么,该项支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若不符合上述公益性捐赠条件,则作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3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再区分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也不受扣除限额限制,允许据实税前扣除。这样一来,大幅减轻了企业出资基础研究的涉税成本。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还可以100%加计扣除。笔者认为,这是加计扣除政策的一大突破。

  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至今,加计扣除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另一种是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对于更为普遍的前者来说,只有企业用于自身研发的费用(包括委托研发)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其他主体用于研发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32号公告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加计扣除优惠——只要出资方、接收方、研究类型等符合条件,就可以100%加计扣除。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如果向某高等学校出资100万元,供高等学校进行基础研究,那么,这100万元的支出企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100万元,总计税前扣除200万元。

  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上例,某高等学校取得的100万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优惠,接收方需要满足主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接收方,需要满足的要求不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体又分为国家设立的、民办的两类。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此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还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基础研究如何理解?

  32号公告全文不到1400字,提到“基础研究”18次。那么,什么是基础研究?如何理解基础研究呢?32号公告第四条对基础研究进行了解释: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实务中,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基础研究一方面要遵循科学发现的自身规律;另一方面要通过重大科技问题带动,在重大应用研究中抽象出理论问题,进而探索科学规律,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互促进。通俗来讲,基础研究更加关注建立一般性原理和普遍知识,重在认识和研究具有普遍性的现象、问题;应用研究则重在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用基础研究获得的理论方法,指导解决实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例如,在高海拔地区(3500米以上),水的沸点较低,水虽然沸了,但鸡蛋煮不熟。探讨水的沸点为什么在高海拔地区下降的研究,属于基础性研究;探讨如何在高海拔地区把蛋煮熟的研究,则属于应用性研究。经研究发现,高海拔地区大气压较低,要想提高水的沸点,可以增加水沸腾时的压力。有了这样的基础规律认识,我们可以考虑,用高压锅(提高水沸腾时上部的压力提高沸点)煮熟鸡蛋。

  笔者认为,32号公告在实务中的最大难点,是判断该研究是否属于基础研究。笔者建议,借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税企有异议时,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同时,为尽可能避免产生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方面的分歧,32号公告明确,出资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此外,出资方和接收方都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10月21日   版次:06     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