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12号 2003-04-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闽政办函〔2003〕20号)转发给你们,对2001年12月31日前在本文列举地区兴办的企业,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至期满。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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