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36号 2005-06-1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我区境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即所销售的不动产座落在我区境内,均按本办法管理。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一并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 销售我区境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 在我区境内销售不动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其应纳营业税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人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范围 (一)以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 (二)单位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 (三)单位、个人置换房地产; (四)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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