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奖金的个税优惠政策梳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0-10-27
摘要:个人从任职或雇佣单位获得的各类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需要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奖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很多优惠政策,现在梳理如下。

  个人从任职或雇佣单位获得的各类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需要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对于“奖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很多优惠政策,现在梳理如下。

  (一)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体育彩票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将所得1万元以下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四)有奖发票中奖所得800元以下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暂免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学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部分基金会颁奖和特殊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长江学者成就奖” 的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特聘教授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1号)规定,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8.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4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颁发的“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78号)规定,对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中华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的中华环境奖(冠名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对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规定,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对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基金会奖金之所以能够免税,主要是由国家部委直接设立或者国家部委与基金会合作设立奖项等,使其奖项满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后也许还会增加。 (九)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见表2-5-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011年5月之前的问答——

发放部门奖励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假设按公司文件规定,对公司某部门发放一定数额奖金。但是部门未提供奖金分配名单(无法并入工资发放),也未确定分配方案,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发放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部门发放奖金,未提供奖金分配名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按照偷税行为处理。

  企业对于相关部门的奖励,以最后支付给职工个人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实际给相关部门的人员发放,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也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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