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2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3
摘要: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209号           2008-08-1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1]23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但尚未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三、各局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嵌入式软件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20号)停止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