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罕见案例显示:母公司也能构成境外子公司常设机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宇光 人气: 时间:2015-09-28
摘要: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情况调研时,意外发现一条重要线索,顺藤摸瓜查实A公司构成了香港X公司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最终查补税款396万元,并于近日组织入库。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内地企业在境外...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情况调研时,意外发现一条重要线索,顺藤摸瓜查实A公司构成了香港X公司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最终查补税款396万元,并于近日组织入库。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内地企业在境外(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投资公司的情况比较多。实践中,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公司或代表处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很普遍,但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境内公司被认定为境外公司常设机构的情形却很鲜见。
   
   注册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公司,由某大型国有控股集团和著名的某日本电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A公司位列中国工业机器人公司排行榜前10位,属于行业领军企业。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投资情况的摸底调研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了X公司。截至2013年底,香港X公司账面有近1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在对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时,税务人员敏锐地捕捉到了企业办税人员的一句话:“其实我们香港公司没有人,要不是为了做转口贸易也不会在香港设公司”。
   
   为了切实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发区国税局特别成立了专案调查小组,实地走访A公司,并与公司财务部、税务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更充分地了解了香港X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调查,香港X公司只设一名董事,董事本人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公司从2009年底才正式开展转口贸易业务,与客户的合同主要由A公司业务员以邮件的方式同最终客户谈签,收付款通过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以网上银行方式进行交易结算。调查小组还调取了香港X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和财务核算资料,进一步确认了香港公司的业务运转是由A公司负责。同时,通过翻阅香港X公司2009年~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整体掌握了该公司的累计盈利情况,为计算应纳税款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根据调查的情况,境内A公司作为香港X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已经构成了在大陆的常设机构。作为非居民企业的香港X公司,虽然在香港实现了盈利,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在大陆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国税局最终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并指定A公司进行税款扣缴,入库税款396万元。
   
   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还专门对此案的适用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对于类似X公司的案例,相关税收政策较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被认定为香港公司的常设机构这一情况外,还有两种可能被进行其他税务处理的特殊情况。
   
   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该企业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相应的日常税收管理即可。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自2015年6月1日起修改。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的规定,该企业可能被认定成为受控外国企业,税务机关会对归属于该企业的所得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相关解读——罕见还是误解:母公司构成境外子公司常设机构的案例评析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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