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0.01.28 豫国税发[2000]24号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问题
……据了解,国家新的粮食体制改革的精神是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制定的粮食购销计划也是要求企业收购粮食的保本计划。因此,在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购销计划、储备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只要是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联合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销售的货物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问题
……据了解,国家新的粮食体制改革的精神是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制定的粮食购销计划也是要求企业收购粮食的保本计划。因此,在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购销计划、储备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只要是县(市)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联合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销售的货物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4.22 豫国税发[2002]91号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2.10 豫国税发[2003]323号 正文(含附件)中的“全省国税系统”“国税局”的内容   修改为:“全省税务系统”“税务局” 
附件1-7“豫国税 修改为:“豫税
附件5
第一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专用品领购审批表
第二行“豫国税  (     )年第    号”
修改为:
第一行“发票印制专用品领购审批表
第二行“豫税  (     )年第    号”
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1.19 豫国税发[2004]310号 四、及时报送,按期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上报时间和要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逐级向省局报告。 四、及时报送,按期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上报时间和要求由各市税务局确定。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逐级向省局报告。
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5.03.17 豫国税函[2005]99号 一、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县(区)营销部的日常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县(区)营销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申请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县(区)营销部日常增值税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二)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的确定。……分配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再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每月5日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所辖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每6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返还分公司;分公司于7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传递到各县(区)营销部,同时,分公司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报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国税机关。10日前,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分别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三)关于发票管理。……分公司可以在其机构所在地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开票机,在其所辖的各县(区)营销部设分开票机,涉及金税工程管理问题统一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一、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县(区)营销部的日常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县(区)营销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申请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县(区)营销部日常增值税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的确定。……分配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再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每月5日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所辖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每6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返还分公司;分公司于7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传递到各县(区)营销部,同时,分公司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报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税务机关。10日前,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分别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三)关于发票管理。……分公司可以在其机构所在地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开票机,在其所辖的各县(区)营销部设分开票机,涉及金税工程管理问题统一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1.04 豫国税发[2006]316号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 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 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六、简并征期户的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在简并征期的定额执行期内,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缩短简并征期时间,并如期征收税款,直至取消简并征期资格。
六、简并征期户的管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在简并征期的定额执行期内,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缩短简并征期时间,并如期征收税款,直至取消简并征期资格。
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一体化重组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6.12.29 豫国税发[2006]347号 一、税源管理
(一)……中烟公司应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可成立税务分局,对其实行“驻厂管理”,其他八个烟厂作为公司的二级单位,应根据《税务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烟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各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中烟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在管理中需要到各烟厂实施延伸管理的,可以发函要求各烟厂所在地国税机关协查,也可直接派员核查,各烟厂所在地国税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重组后,由中烟公司本部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在本部集中开具。重组前各烟厂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当地缴销,已有主、分开票机在原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注销,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将已注销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上缴省局,省局登记备案后移交郑州市局。
一、税源管理
(一)……中烟公司应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可成立税务分局,对其实行“驻厂管理”,其他八个烟厂作为公司的二级单位,应根据《税务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烟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各烟厂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中烟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中需要到各烟厂实施延伸管理的,可以发函要求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也可直接派员核查,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重组后,由中烟公司本部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在本部集中开具。重组前各烟厂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当地缴销,已有主、分开票机在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已注销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上缴省局,省局登记备案后移交郑州市局。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及缴纳
(四)年终清算。年度终了后,省局组织清算小组,主要由中烟公司本部和各烟厂所在地国税机关人员组成,对本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按照已确定的分成比例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调整。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及缴纳
(四)年终清算。年度终了后,省局组织清算小组,主要由中烟公司本部和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人员组成,对本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按照已确定的分成比例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调整。
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4.03 豫国税发[2008]90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5.21 豫国税函[2010]130号 三、在质检机构抽样前,饲料生产企业应如实向质检机构提供全部饲料产品目录并填写《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以《xxx省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附件4)的形式向省国税局反馈全省质检情况;以《xxx市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的形式向省辖市国税局反馈该市质检情况,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向基层单位反馈所辖企业质检情况……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免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质检机构抽样前,饲料生产企业应如实向质检机构提供全部饲料产品目录并填写《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以《xxx省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附件4)的形式向省税务局反馈全省质检情况;以《市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的形式向省辖市税务机关反馈该市质检情况,由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向基层单位反馈所辖企业质检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免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09.2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普通发票换版的实际情况,现对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和普通发票换版的实际情况,现对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关于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问题
(一)关于在线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
使用在线开具方式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
    在线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限额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予以核定。应急开票份数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设定。
 使用应急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丢失发票开具信息的,应将发票存根联生成电子信息,持发票存根联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审验,……。
(四)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目前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车购税网上申报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关于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问题
(一)关于在线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
使用在线开具方式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
在线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限额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予以核定。应急开票份数由各省辖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设定。
使用应急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丢失发票开具信息的,应将发票存根联生成电子信息,持发票存根联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到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审验,……。
(四)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目前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车购税网上申报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
新版普通发票印制的二维条码是国税机关专用的查询码,……。
六、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
新版普通发票印制的二维条码是税务机关专用的查询码,……。
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07.0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二、……即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适时根据各行业核定情况确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二、……即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进行审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适时根据各行业核定情况确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4.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报表式样
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网站的文书下载栏目中上下载。
一、报表式样
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的文书下载栏目中上下载。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期限
(三)在国税机关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报表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月(季)报送
三、报送期限
(三)在税务机关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报表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月(季)报送
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04.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完成时限由省辖市国税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按要求对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完成时限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按要求对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未公告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或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农产品生产其他产品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未公告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或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农产品生产其他产品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 2014.09.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十八条 本规则和《标准》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和《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09.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时限由省辖市国税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时限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8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8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1.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10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10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12.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开发”)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开发”)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1.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税务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五、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五、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的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八、……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有关产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并按程序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有关产品。
八、……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有关产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并按程序层报至省税务局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有关产品。
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2.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一、……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税务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8.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二、试点纳税人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04.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 2016.07.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应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有关规定填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税务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应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有关规定填报。
2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07.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2016.08.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当统一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一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按照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共同协商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水平基本一致,公平企业税负。 第二十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做到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水平基本一致,公平企业税负。
第二十二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和水平,完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第二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和水平,完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2016.09.1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正文中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的内容 相应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2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公告 2016.09.2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取消无谓证明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取消无谓证明清单
2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2017.09.2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证明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取消涉税证明清单
2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6.07 豫地税发[1998]第127号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范围“……具体使用范围的划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范围“……具体使用范围的划分,由各市税务局确定……”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税务局制定……”
2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12.23 豫地税函[2002]189号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省辖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 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9.10 豫地税函[2001]175号 三、其他业务问题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省内跨地区的由省地税局决定;地区以内由省辖市地税局决定。”
三、其他业务问题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省内跨地区的由省税务局决定;地区以内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
3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9.11.24 豫地税函[2009]377号 二、新版《证明》由开采矿产品所在地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据。具体开据人的确定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四、领用《证明》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
二、新版《证明》由开采矿产品所在地的省辖市税务局县(市)、区税务局开据。具体开据人的确定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
四、领用《证明》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3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8.3.2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三)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2.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3.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过程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4.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1.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三)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2.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3.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过程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4.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33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05.04 豫税地[1989]24号 一、“……可由市、地税务局掌握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一“……可由市税务局掌握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3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5.11 豫地税发[2005]43号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条第三款“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
第五条“……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税项目、核定比例、纳税期限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税项目、核定比例、纳税期限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
第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3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事宜的公告 2013.06.0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第二条“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的登记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地车船实行集中管理的,……” “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的登记地。省辖市税务局对本地车船实行集中管理的,……”
3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08.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二条“在河南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委托具有登记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二条“在河南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具有登记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三条“……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第三条“……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四条“各省辖市税务机关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六条“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到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 第六条“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到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地方海事机构在办理登记或年度检验时,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地方海事机构在办理登记或年度检验时,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第八条“……持缴纳税款凭证向船籍港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持缴纳税款凭证向船籍港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代征税额5%的比例及时支付受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手续费。地税机关应当向受托海事管理机构宣传船舶车船税政策,及时提供船舶车船税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代征税额5%的比例及时支付受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手续费。税务机关应当向受托海事管理机构宣传船舶车船税政策,及时提供船舶车船税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解释。……”
3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16.03.2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二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地方税务局网站、……” 第四条“纳税人可通过各级税务局网站、……”
3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01.3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七条“……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及应纳税额。” 第七条“……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及应纳税额。”
第八条“……对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对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 第八条“……对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对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第十条“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3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3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39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07.18 豫税地[1989]55号 1.纳税地点问题。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地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市、地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市、地税务局确定。 1.纳税地点问题。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市、地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市税务局确定。
4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09.27 豫地税发[1995]167号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划分原则应参照建筑面积、装饰标准等因素。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划分原则应参照建筑面积、装饰标准等因素。
4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07.24 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 二、资源税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中建筑用砂的划分标准问题
3.主管地税机关也可根据建筑用砂的用途结合售价等因素来划分。
二、资源税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中建筑用砂的划分标准问题
3.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建筑用砂的用途结合售价等因素来划分。
4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4.25 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四条第一款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第四条第一款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十条  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税务局报经省税务局确认。
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第十五条  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
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第十六条  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
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
2.房屋结构;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
1.市辖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
(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的租金标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
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
2.房屋结构;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
1.市辖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税务局核定;
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税务局核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
(四)下级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
(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
(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
(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
第十九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
(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房产税纳税人纳入税收日常管理,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对漏征漏管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房产税纳税人纳入税收日常管理,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对漏征漏管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等资料档案,切实加强房产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等资料档案,切实加强房产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涉及房产税纳税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涉及房产税纳税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市)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三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三十九条  省税务局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代征房产税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在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代征房产税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4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06.09 豫地税函[2005]102号 一、各部门传递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三)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
一、各部门传递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三)税务、财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
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三、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4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6.16 豫地税发[2006]84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第三款: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七条第三款: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
(五)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1.30 豫地税函[2007]16号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签证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签证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4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0.03.15 豫地税发[2010]28号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
……
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
……
省辖市、县(市、区)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八、其它问题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八、其它问题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税务局规定。
4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6.24 豫地税函[2010]202号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以下个人转让不动产行为明确为备案类减免。
……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
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以下个人转让不动产行为明确为备案类减免。
……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
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4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6.12.30 豫地税函[2006]366号 四、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属于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属于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省地方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相关部门、相关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五、省地方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相关部门、相关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4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23 豫地税发[2008]89号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
5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1.11.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对内,要使税务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2.年度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2.年度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3.完工结算
……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3.完工结算
……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一、所得税方面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4.重点稽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一、所得税方面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一、所得税方面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一、所得税方面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所得税方面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
5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5.12.0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二、减免税的核准与备案
(一)权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省直属税务分局执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权限。
二、减免税的核准与备案
(一)权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省税务局主管重点税源的业务部门执行县(市、区)税务局权限。
5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0.10.30 豫地税发[2000]第 212号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性调整和征收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这次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和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政策规定,为政策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性调整和征收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这次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和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政策规定,为政策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地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逐户核实,并认真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于2000年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各地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逐户核实,并认真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于2000年底前报送省税务局。
五、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逐个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逐个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各省辖市地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负应注意综合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六、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负应注意综合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有关审批事项参照<河南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有关审批事项参照<河南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在确定税率时应选择其中一户企业负责汇总计算经营所得总额,由该投资者向其它经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选定的汇总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总额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五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
实际核定征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单独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再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在确定税率时应选择其中一户企业负责汇总计算经营所得总额,由该投资者向其它经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选定的汇总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总额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五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实际核定征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单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再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
九、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在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应附送所有投资企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九、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在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应附送所有投资企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十、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在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十、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在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税务局。
5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12.08 豫地税发[1997]第250号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违犯税收法规的,地税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并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体户违犯税收法规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并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户申报纳税的所得,必须包括纳税年度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经由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体户申报纳税的所得,必须包括纳税年度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经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六、个体户购置低值易耗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六、个体户购置低值易耗品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
八、个体户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准予扣除。
个体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其他保险费用,按市地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准予扣除。
八、个体户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扣除。
个体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其他保险费用,按市地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扣除。
  九,个体户年度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占本业户本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2%以下的,可一次性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可采用分期扣除的方法,具体扣除年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九,个体户年度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占本业户本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2%以下的,可一次性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可采用分期扣除的方法,具体扣除年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一.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朴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盈利或是亏损,都应计算实际抵补年限。 十一.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朴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盈利或是亏损,都应计算实际抵补年限。
十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先,应提供清查盘存及有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十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先,应提供清查盘存及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十三、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经工商部门仲裁或司法部门判决后,凭处理决定书中认定无法追回款项数额,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十三、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经工商部门仲裁或司法部门判决后,凭处理决定书中认定无法追回款项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十四、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同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个体户也可采用综合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为6%。 十四、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个体户也可采用综合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为6%。
二十、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墩、多退少补的办法。
个体户应在次月十五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十、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墩、多退少补的办法。
个体户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十一、本《通知》中所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十一、本《通知》中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5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11.27 税豫地税发[2000]第226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各单位应确定具体办税人员,并将确定的办税人员名单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上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各单位应确定具体办税人员,并将确定的办税人员名单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上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已扣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已扣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定期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定期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5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06.28 豫地税发[2005]第91号 二、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凡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收入总额。 四、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凡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收入总额。
六、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经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业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六、各省辖市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业行业分类等,经测算,确定当地建筑业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七、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就其工程项目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其工程项目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4.19 豫地税函[2006]第130号 二、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是建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地税机关、省直属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也可先在收入较高、电算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逐步推进到所有行业和单位。 二、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是建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也可先在收入较高、电算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逐步推进到所有行业和单位。
三、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料要求填报基础信息资料。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也可根据总局要求和当地实际征管需要自行编制信息资料表格。 三、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料要求填报基础信息资料。各省辖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总局要求和当地实际征管需要自行编制信息资料表格。
七、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各自征管实际,加紧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一户式”档案,……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各自征管实际,加紧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一户式”档案,……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八、对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试点的地税局,要以软件试点工作为契机,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推广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八、对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试点的税务局,要以软件试点工作为契机,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推广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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