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中国与印度的异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琍 人气: 时间:2018-09-26
摘要:中国和印度增值税改革都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各国对中国增值税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对印度增值税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总体肯定。本文从改革历程、制度设计、征管方式等方面介绍并比较两国增值税改革,梳理改革经验,希望加深读者对增值税改革的

  中国和印度增值税改革都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各国对中国增值税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对印度增值税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总体肯定。本文从改革历程、制度设计、征管方式等方面介绍并比较两国增值税改革,梳理改革经验,希望加深读者对增值税改革的了解。

  历程

  在增值税推广实施的60多年时间里,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和征管措施。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增值税改革浪潮中,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和印度货物和劳务税(GST)的改革受到国际各方广泛关注。

  中国历时近40年,全面建立起现代化的增值税制度。中国于1979年开始在某些地区和行业实行增值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开征了对提供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等部分劳务征收的增值税,标志着中国建立起了相对独立的增值税制度。之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中国加快了增值税改革的步伐,主要表现在:扩大征收范围,实现彻底转型,简并税率档次,废止营业税,修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一步降低税率。至此,中国基本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增值税制度。

  印度历时10余年,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GST制度。印度在过去10余年一直致力于GST改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辛格政府初步形成GST改革思路,二是莫迪政府完成GST改革宪法修正,三是莫迪政府推动GST的起草与实施。在财政部起草并由GST委员会讨论通过的《GST法范本》基础上,2017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了《中央增值税法》《综合增值税法》《中央直属区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对各邦补偿)法》。31个邦级立法机关在2017年4月19日~7月5日先后通过各自的邦增值税法。至此,印度基本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GST制度。

  中印改革获国际各方高度关注。国际各方对中国营改增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一是营改增有助于中国的经济重心从传统产业向创新和服务业转变,将有助于激发中国经济活力并使经济保持平衡发展状态。二是新的增值税制度消除了原增值税制度存在的导致竞争扭曲以及通货膨胀的弊端,并将金融行业纳入征税范围按较低税率征税,具有先进性。三是营改增展示了中国财税部门高效的执行力。国际各方对印度GST改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印度GST改革统一了长期以来实施的条块分离的增值税制度,统一了国内市场和税制,降低了物流成本且消除了重复征税,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营商环境。二是税制尚存大的缺陷。与其他国家实施的更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印度GST距离中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制度

  中国实行规范的单一制,印度实行复杂的“双轨制”。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样,现行增值税是一种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单一制增值税,这也是标准规范的现代化增值税制度的特征之一。而印度为保证各邦(中央直辖区)利益,采用了世界罕见的“双轨制”GST,对邦内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邦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辖区GST;对跨邦(中央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综合GST,实际上是中央GST和邦GST(中央直辖区GST)的综合。

  中国税率档次适中,印度税率档次过多。中国增值税现行税率为16%、10%和6%三档税率,税率档次适中。印度GST目前主要设有5%、12%、18%和28%四档税率,此外,还设有0.25%和3%两档适用钻石、未经加工的宝石以及金、银等少量货物的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中国起征点适度,印度起征点过低。中国增值税现行起征点是月销售额3万元人民币,合计年度销售额36万元人民币,约5.7万美元。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起征点的平均值比较起来,中国增值税起征点略高,符合中国征管实际情况。印度GST起征点是年度销售额200万卢比,约合3.14万美元(特定邦为100万卢比,约合1.57万美元),比很多征管能力强的发达国家还要低,对征纳双方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中国简易征收制度相对规范,印度简易征收制度复杂。中国简易征收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印度规定年销售额200万卢比(起征点)以上、1000万卢比(9个特定邦为750万卢比)以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制度,但以下纳税人不得适用简易征收制度:从事跨邦交易或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平台提供货物和劳务、制造某些列名货物的企业以及除餐饮服务外的服务业中小企业。该制度会增加上述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和遵从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尽管印度GST制度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规范,但也不乏可借鉴之处:一是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样,印度对纳税期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纳税人实行退税制度,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二是制定了适应数字经济的GST制度,对跨境数字交易采用消费地原则征收GST,适用税率与传统交易模式提供的货物和劳务适用的税率完全一样。

  征管

  中国实行“以票控税”和“信息控税”,印度实行“信息控税”。中国主要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并进行涉税数据分析发现疑点。印度则和欧盟成员国等大多数国家一样,不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而是采用进销项信息比对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前者由于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征纳双方成本较高,但对逃漏税的防控力度更大。后者征纳双方成本较低,但是对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后台数据处理的信息化程度要求更高。

  中国采用覆盖所有税种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印度采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GST征管信息系统。中国的金税三期系统,是一个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主要工作环节、覆盖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全国通用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置于其中。印度开发了专门适用于GST的征管信息系统——GST征管信息系统(GSTN)。GSTN拥有自负盈亏的自营模式,可以向使用服务的税务机构收取使用费。GSTN系统从两个层面提供税收管理和服务:一是通过前台终端,提供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等核心服务以及纳税咨询帮助,提供跨邦交易GST进项税额抵免信息以及IGST解决方案。二是通过后台终端,实现税务登记审批、纳税评估、退税、稽查、税收裁定和税收分析等功能,满足中央和邦税务部门的管理需求。此外,纳税人除可以通过互联网端口进入GSTN系统外,还可以通过手机APP、企业资源策划、会计软件套装以及定制应用等方式与GSTN通联。银行、邦和其他机构也可通过后台程序客户端进入GSTN的“公对公”界面,整合部门资源。

  中国增值税纳税人统一管理,印度GST纳税人归口中央或邦税务部门分别管理。中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由于实行全国统一的单一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纳税人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印度实行“双轨制”GST,采取了独具特色的GST纳税人管理办法:年营业额超过1500万卢比的纳税人,50%划归中央税务机关管理,50%划归邦税务机关管理;年营业额低于1500万卢比的纳税人,10%划归中央税务机关管理,90%划归邦税务机关管理。每个邦的纳税人都按上述标准和比例进行随机划分。

  未来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大环境,中印增值税制度都面临着诸多挑战,急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中国增值税急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尽快推进增值税立法,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国家的建设。二是适时采用增值税退税制度,对符合纳税信用等级高等条件的纳税人实行退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三是尽早制定对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对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实行零税率,对进口服务和无形资产按照我国制度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增值税管理从“以票控税”为主、“信息控税”为辅全面升级为“信息治税”,逐步减少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赖。五是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增值税账户,全面反映纳税人进销税额和缴税历史记录等情况。

  印度GST急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适时简并税率档次,提高税率的稳定性。二是适时提高起征点,降低小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征管压力。三是完善简易征收制度,特别是应允许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平台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中小企业适用简易征收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四是进一步完善GSTN,减少系统故障,提高新系统稳定性。五是大力改进和完善GST纳税服务,使纳税人的相关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作者:陈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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