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39号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8
摘要:你单位注册地址为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卢家庄,经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经电话联系法人代表盖玉红,电话提示为空号。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28日起走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红永祥服饰有限公司(91370282667854768J)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31号)予以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3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注册地址为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卢家庄,经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经电话联系法人代表盖玉红,电话提示为空号。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28日起走逃。

  你单位2014年9月20日取得天津美虹津泰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5张,发票代码:1200142140,发票号码:00561407、00561408、00561409、00561410、00561411,金额合计470085.45元,税额合计79914.55元,于2015年2月份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2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9914.55元,应补缴增值税79914.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94.0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教育费附加2397.44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598.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我们是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财税政策搬运工。交易定性,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上述第五十二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补缴和追征期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对此一般也是只规定了有限的补缴和追征期。本条区别不同情况,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期分别作出规定,既有利于法律的操作执行,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

  1、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属于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但为体现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不得加收滞纳金。

  2、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也就是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并从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还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对这种数额较大的情况规定追征期延长到五年,主要是考虑如果一律以三年为限,可能会出现有的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避开躲过这三年的现象,因此对一些特殊情况有必要将追征期延长到五年。青岛这个案例涉及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并未超过10万元,因此仅适用三年的追征期。

  3、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的追征。

  相关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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