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财[1998]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1
摘要: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8]59号        1998-4-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房产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将住房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以后征免房产税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要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据此,如果企业对出售部分权以后,自己拥有产权部分的房产继续提取折旧的,应依备查簿中记载的住房原价,对企业拥有产权部分征收房产税,不提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征免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房产税开征初期,为了便于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在《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颁布前,原辽宁省税务局以〔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文件印发了《辽宁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及凤城、宽甸、桓仁、康平等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不包括镇所在地的国营工矿企业)的房产,暂缓征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颁布后,上述规定即应停止执行,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未征税的地区应一律恢复征税。

  四、关于实行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后涉及财产税有关问题

  199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预算管理形式方面取消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使依据预算管理形式划分为征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失去了可作参考的依据。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处理好与现实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钧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为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可暂维持这些事业单位原有的房产、土地、车船税收政策不变。

  五、关于文化事业单位有关财产税税收政策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7]14号)。《通知》规定“……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县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为此,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级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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