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0]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0
摘要: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10]68号           2010-03-10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60号)的要求,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临时停产的矿井未进行鉴定;开采多层煤的矿井未进行分层鉴定;部分企业以《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代替《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等。因此,为了继续做好我省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检验鉴定工作

  (一)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豫地税函[2009]160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

  (二)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本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煤炭开采企业(逐矿井)多层开采的,应按开采煤层分别出具《煤炭检验报告》。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煤炭开采企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炼焦用煤。包括:气煤、气肥煤、肥煤、1/3焦煤、焦煤、瘦煤。本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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