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94号 2007-10-19 各市、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确保各地既得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 一、2007年10月、11月征期,武汉市供电公司、黄石市供电公司、襄樊市供电公司、宜昌市供电公司、黄冈市供电公司、荆门市供电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十堰市供电公司、鄂州市供电公司、荆州市供电公司、咸宁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供电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本年度累计入库增值税(以会计年度为准,下同)与2006年全年入库增值税相比较,以2006年全年入库增值税为基数,凡累计入库增值税低于基数的,仅就差额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凡累计入库增值税达到基数的,进行零税申报。各分公司应如实填列《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并将未交增值税填列在24栏“期末欠缴增值税”中。 二、省电力公司本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按规定计算并申报增值税,并将累计入库增值税(本部部分,下同)与2006年全年入库增值税相比较,以2006年全年入库增值税为基数,如累计入库增值税低于基数,仅就差额部分缴纳增值税,超过基数部分暂不缴纳,作欠税处理。所有增值税增量部分只能用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国税机关不征收入库,抵扣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省局另行明确入库办法。 三、2007年12月征期,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方式以及明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省局另行明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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