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28
摘要: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缴率)的公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对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本市范围内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3%征收率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发布前转让住房已按2%征收率征税的纳税人,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银行账户(上述资料纳税人名称应保持一致,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票备注栏所载“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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