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7]7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7
摘要:《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停用后,出租汽车行业中,计价器具有打印发票功能的用票人,继续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计价器没有打印发票功能和符合行业相关规定不安装计价器的用票人,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70号         2007-04-27

各基层局:

  为规范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停用后,企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等业务使用相关会计凭证,涉税事项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停用后,出租汽车行业中,计价器具有打印发票功能的用票人,继续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计价器没有打印发票功能和符合行业相关规定不安装计价器的用票人,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撕)》。

  三、各征管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对纳税人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进行缴销,逾期没有缴销的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