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财[2018]16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6
摘要:根据省政府文件,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科技贷补偿金,其中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省科技厅、经信委专项资金中单列编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科财[2018]16号         2018-10-26

各设区市科技局、金融办、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现代金融协同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科技创新与现代金融协同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助力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按照“政府引导、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贷补偿金”),引导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本方案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为企业提供适当的融资保费补助。对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的风险由科技贷补偿金、企业、相关合作金融机构等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同时,合作银行机构依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优先安排信贷额度,按照约定的科技贷补偿金10-15倍比例进行信贷投放,并结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本方案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本方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重点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石墨烯、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行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三、合作机构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贷业务。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参与:

  (一)自愿接受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贷业务工作,积极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三)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金融办提出申请,省科技厅、金融办择优确定合作机构。

  四、合作内容

  本方案下的科技贷主要用于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可采取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自助可循环等方式,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到期贷款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借款企业一般只需提供不高于贷款额度30%的合格抵(质)押物,最高不高于贷款额度50%的合格抵(质)押物;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含保险费等)一般控制在年化8%以内,最高不超过年化9%。对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续贷客户,应考虑适当降低贷款成本。(如果国家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上述利率也将按比例作相应调整。)

  按合作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银政保模式。银政保模式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科技贷补偿金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1.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保险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5%。针对发生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即:当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300万时,赔付上限为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当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300万时,赔付上限为300万)

  2.当保险公司赔付达到上限后,保险公司承担的70%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科技贷补偿金承担,以科技贷补偿金全部金额为限。

  3.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4.科技贷补偿金按每笔贷款保险费的25%给予借款人保费补助。

  (二)银(保)政模式。银(保)政模式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科技贷补偿金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1.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2.科技贷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以科技贷补偿金全部金额为限。

  五、运作流程

  (一)申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科技贷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合作金融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该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相关信息。审查结果由首先受理的机构第一时间通知该企业。银(保)政模式下,由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独立开展审查工作。

  (二)放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所需的申贷及支撑材料,待授信获批后,合作金融机构与其签订借款、保险合同(如有)并给予放贷。合作期间,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批完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三)续贷。贷款期满后,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续贷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备案。合作金融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省科技厅报备上一个月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并报送上一个月贷款发放、回收及赔付等相关数据报表。逾期未报备的,视作不在科技贷补偿金支持范围。

  六、风险监管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承担科技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机构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全程严格把好业务管理质量关。

  (二)科技贷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贷款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企业的还贷能力,对贷款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放贷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予以清收。

  (三)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的各项科技类补助、奖励资金应通过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发放。若贷款企业无法按时还贷,可将其获得的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偿还贷款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优先用于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方案下逾期贷款的偿还。

  (四)设置风险警戒线,单个合作金融机构银政保、银(保)政两种模式中任一模式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该模式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报告,后续若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经合作金融机构和跨部门工作小组商议同意后,可重启该模式新增业务办理。

  (五)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为其提供融资的合作金融机构及跨部门工作小组提供财务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黑名单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联合惩戒。

  (六)若受授信政策、财政预算等因素影响,本合作方案难以继续有效执行,跨部门工作小组与合作金融机构可共同决议终止执行本合作方案。决议生效后,已签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存量授信继续履行,不受合作方案终止的影响。对本方案下正常生产经营、仍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应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在3年内实现存量客户的稳步退出或替换原授信方案。

  七、保费补助

  (一)银政保模式下,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企业凭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通过保险公司汇总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贷保费补贴。

  (二)省科技厅定期受理科技贷保费补贴申请,并向合作金融机构核实后,按约定比例为申报企业提供保险保费补贴并定期整理保费补贴清单台账,通报跨部门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投保企业、承保保险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收回补贴资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风险补偿

  (一)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通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

  (二)逾期超过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且合作金融机构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启动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三)申请补偿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科技贷补偿金和各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九、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政府文件,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科技贷补偿金,其中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省科技厅、经信委专项资金中单列编制。

  (二)年度预算批复后,将省经信委出资1亿元预算指标调整到省科技厅统一管理。

  (三)科技贷补偿金用于科技贷保费补助、风险补偿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督并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十、管理部门

  省科技厅是科技贷工作的总牵头部门以及科技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跨部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科技贷工作的制度建设、协调推动、保费补助、补偿支出审定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省科技厅作为工作小组的组长单位,主要负责科技贷补偿金的筹集和日常管理,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企业需求调查,定期开展方案实施效果评估,拟定科技贷补偿金的保费补助、补偿支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省金融办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方案制定、合作金融机构前期筛选以及后期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科技贷补偿金筹集、制定绩效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科技贷补偿金筹集等工作。

  十一、附则

  (一)本试行方案为期三年(2019年-2021年)。试行期间,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评方案由跨部门工作小组另行制定。

  (二)本方案由省科技厅、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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