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计财字[1982]046号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2-04-28
摘要:工厂的库存材料只设置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由材料稽核员或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和发料凭单逐笔进行登记,认真进行核算。并按月向工厂财会部门汇总办理发料报帐手续,按季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教计财字[1982]046号           1982-04-28

  税屋提示——依据教财[1993]27号 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第三条 校办工厂财务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安排下达的生产、教学、科研等有关计划任务,编制和执行校办工厂的财务计划;正确地记录、核算与反映工厂的财产变化、资金变化、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促进经济核算;考核与分析工厂的财务成本计划执行和有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促进增收节支;监督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等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校办工厂应该有一位副厂长分工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帐、钱分管”的原则,配备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

  第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业务,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各项财产的一部分。校办工厂固定资产的标准划分、分类、购入、自制、调入、计价、验收、领用、保管、登记、检查、维修和调出、报废、变卖等,都应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厂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及改良设备和植物栽培”两类财产,可以不设帐外,其余固定资产都要建卡设帐,作为校办工厂的固定基金,分类加以核算。

  第八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增、减变动,不分资金来源,不论外购自制,工厂及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入帐,确保学校财产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设备,按其用途分为:生产用、教学科研用、不需用三类。生产用(包括季节性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其金额,参照社会上同类型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折旧,按月摊入生产成本,同时作为工厂更新改造资金提存。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报请学校调剂处理,以免积压浪费。

  第十条 校办工厂经批准向校外有价处理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一律作更新改造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与日常维修费用同样处理,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一次大修费用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次摊入生产成本。

  (二)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通过“暂付及应收款”科目,转列学校事业经费支出。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厂规模,正常的生产任务和教学科研任务,并考虑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和产、供、销情况的变化,提出意见后报总会计师核定。

  第十三条 校办工厂由于生产任务和承担教学生产实习及科研任务的变化等客观原因,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可向银行贷款,或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借款,定期归还。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外购零配件)、半成品、产成品必须按下列规定分别加以管理。

  (一)各种材料,必须单独设库,并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工厂的库存材料只设置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由材料稽核员或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和发料凭单逐笔进行登记,认真进行核算。并按月向工厂财会部门汇总办理发料报帐手续,按季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各种半成品都应当设库,集中管理。没有半成品库的,必须认真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实行管理责任到人,防止丢失和损坏。对外出售半成品,应视同销售产成品,办理销售报帐手续。

  (四)各种产成品,都应当由成品库统一管理。产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必须填制产成品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产成品出库,必须凭据盖有工厂财会印章的提货单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应根据入库出库凭证,按数量逐笔登记产成品明细帐,并按月与工厂财会部门核对各类产成品的库存数额,保证不丢不损。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多余积压物资和应报损报废的物资,应当按规定报批手续,积极妥善地加以处理,以减少流动资金的定额占用。

  第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遵守结算纪律。工厂与校外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按照“钱货两清”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也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管理是校办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校办工厂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并按规定成本项目,正确地计算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对象,应当分别主次,本着“主要产品、批量产品从细,一般产品、零星产品从简”的原则加以确定。生产过程简单,产品单一的工厂,可直接以生产的“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生产过程复杂,品种较多的工厂,可以“品种”、“批别”为成本核算对象,但主要产品要单独计算成本;委托加工产品,可以“定单”为成本核算对象;零星产品可以合并归类,以“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类计算成本,再按比例分摊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师生在工厂进行现场生产(或毕业)实习,以及工厂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活动,应该视同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计算费用。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项目统一规定为:“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五个项目。工厂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可以自行增设其他必要的项目;实行厂部一级核算的工厂,可以减设“车间经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校办工厂凡“在产品”数量较多的,月终或期末时,都必须根据实际盘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比较均衡的,经学校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二十二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成本开支。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

  (一)产品成本开支的范围:

  1.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外购半成品。

  2.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

  3.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包括学生下厂实习期间,指导学生实习和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人员的工时费)。

  4.加工、修配及对外协作消耗的材料和费用。

  5.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7.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及产成品的包装费和销售费用。

  8.其他费用,包括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产品广告及“三包”费用,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支出,保险费,仓库经费,消防费,滞纳金(含订购材料退货的罚款)等。

  (二)非生产性成本开支范围:

  1.为完成学校安排师生生产(或毕业)实习任务发生的指导人员的工时费,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以及报废产品损失和管理费。

  2.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发生的人员工时费。

  (三)师生在工厂实习期间生产的成品,应按工人生产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费用计算增加生产成本,冲减非生产性成本。校办工厂的非生产性成本,应按季转入“利润”科目内,作“非生产性支出”处理。并据以考核工厂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计划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办工厂生产费用的分配和成本计算的方法,由工厂按各自的生产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和产品种类的繁简,自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收入及损益

  第二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产品,不论对外、对内,都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参照社会同类产品价格,实行计价结算;无规定价格和参考价格的产品,应按其销售成本,本着“有所盈余”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进行计价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校办工厂承担校外协作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参照地方工艺协作价格收费;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按成本(不包括人员工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非生产性收支。不得将应作销售及劳务的收入和应列产品成本的费用,转为非生产性损益。

  (一)非生产性收入的范围:

  1.按教育部批准的编制比例,通过产品成本收回在事业经费内开支的工资及附加费。

  2.租金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净收入,逾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等。

  3.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对方机构撤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校外单位给予工厂奖励性的协作收入。

  5.其他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

  (二)非生产性支出的范围:

  1.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范围的“非生产性成本费用”。

  2.工厂(车间或生产工段)拆迁费。

  3.由校办工厂开支的劳动保险费。

  4.停工费。

  5.按国家规定调整物资价格的降价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中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

  6.工厂内部进行新产品研制、试制失败损失。

  7.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

  8.校办工厂职工的教育训练及技术培训费。

  9.参加或举办产品展览发生的运输、包装及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工厂的产品、加工和修配,凡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生产方面的,也不缴纳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和协作加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向国家缴纳工商税。

  第二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确定校办工厂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或比例时,在内部,应首先扣除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收入”因素,增加同条二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支出”因素,再按实际利润总额进行合理分配。属于应上交学校的利润,要按季上交学校。

  第二十九条 校办工厂如发生亏损,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检查亏损原因。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经学校财务部门和校办工厂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可以在学校基金内予以弥补;由于工厂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应由工厂基金自行解决,并要限期扭亏为盈。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工厂的专用基金包括:学校基金拨入或由工厂利润分成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四项。

  第三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各项专用基金,分别按下列规定范围掌握使用。

  (一)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添置设备。

  2.自筹改建、扩建厂房、车间或增加生产线。

  3.增核流动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生产用设备更新。

  2.对原有生产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措施和综合利用。

  4.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三)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加以掌握。

  (四)职工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办工厂专用基金的使用,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报经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七章 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方法,反映和处理工厂的各项财经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工厂发生的一切财经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都应有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写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手续填写。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会部门应该根据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记帐凭证必须经财会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

  第三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设置总分类帐及现金、银行日记帐、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帐册。各种帐册都必须注明年份、启用日期,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有变动时,必须注明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员签章。登记帐目时,应将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载,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月份终了时,应当及时结帐,不能拖延,也不能提前结帐。

  第三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记帐方法,由工厂根据业务情况和现有财会人员的条件,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帐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现金帐的帐面余额,应该逐日同现金库存数字核对;银行日记帐,应该按旬或按月同开户银行核对清楚。记帐凭证和帐簿数字记载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的更改手续和方法予以更正,不准在原数字上涂改,更不准擦抹和挖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办工厂的帐目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帐目混乱的校办工厂,要及时给予帮助。并责成工厂财会部门认真清理校正。

  第四十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会计报表》上报时,须经工厂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第四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报表永久保存;总分类帐保存十五年;其它帐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七年;季度报表保存三年。逾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须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各行其是。

  第四十三条 校办工厂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各项财产、物资、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四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习实验性工厂。经批准,结合专业举办纳入国家预算的生产性工厂,应按财政部统一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及工厂自行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应自行废止。

  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教育部

1982年4月28日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详见下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01固定资产”科目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来源,都在本科目核算。各类固定资产均按原价记帐。工厂财产管理部门另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保管地点,设置分类明细帐,并按每项固定资产设置卡片进行管理与核算。各类固定资产的起点与学校相同。确定固定资产界限时,以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

  附:本科目应设如下二级科目.docx

  附注:校办工厂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报表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可以增设或减设某些会计科目。例如,规模较小的工厂,可以不设“131委托加工材料”和“144车间经费”科目等,规模较大的工厂如需增设科目,应尽可能增设二级会计科目解决。必须增设一级会计科目的,在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将自行增设的科目汇编在统一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考虑到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也要入帐的需要,其所用验收单和调拨单,均可增加联数。

  由学校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由学校其他部门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由校办工厂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或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减)记“501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

  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借(减)记“401固定基金”、“402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根据收到价款,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501专用基金”科目(“更新改造资金”明细科目);同时,借(减)记“401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校办工厂计提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时:借(增)记“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402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401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增)记“501专用基金”科目。本科目和“401固定基金”科目的原值均不作变动。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属于一般修理和生产用设备大修部分,借(增)记“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112材料”、“161产成品”、“171现金”、“172银行存款”等科目;属于教学科研用设备大修理部分,借(增)记“189暂付及应收款”科目,贷(减)记“112材料”、“161产成品”、“171现金”、“172银行存款”等科目。学校归垫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减)记“189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生产用设备大修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先在“151待摊费用”科目归集,分次摊入生产成本,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2.“112材料”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各类库存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和零配件、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材料收入时:借(增)记本科目。材料发出时: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反映按实际价格计算的材料收、发和结存金额。有的校办工厂需要采用计划价格的,可设“在库材料”和“材料价格差异”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在库材料”反映计划价格的材料收、发、结存数额。“材料价格差异”反映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本科目月末余额应与仓库的材料分类明细帐余额相符。

  购入材料的实际价格,包括进货的原价、外地运杂费、代销机构的合理加成费。市内运输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作“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计入材料实际价格之内。材料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价。

  材料调拨、出售收款时:借(增)“172银行存款”或“171现金”科目(销售价格),贷(增)记“601销售——其他销售”科目。月末根据材料凭证,贷(减)记本科目(实际价格),借(减)记“601销售——其他销售”科目。材料调拨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印制收款、发料联用的“材料调拨单”,以加强材料核算工作。

  3.“131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对本厂材料进行加工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对在制品和对自制半成品的加工。本科目借方(增方)反映尚未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价格及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方(减方)反映已加工完成材料的全部成本。

  本科目应按受托加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委托加工业务较多的校办工厂,应印制委托加工材料的收、领料专用凭证,以加强会计核算。

  发出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12材料”科目。付给受托单位加工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171现金”科目;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借(增)记“112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原材料成本和加工费)。

  4.“141基本生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进行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应按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并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外部加工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直接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外部加工费等应分别在各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汇集。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12材料”、“172银行存款”、“171现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应先在“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有关科目归集,然后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如工时、产量等)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工资及附加费,应根据分配标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432应付工资”科目。

  本科目的借(增)方,反映产品成本的全部生产费用,贷(减)方反映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余额反映正在加工过程中的在制品、半成品的生产费用。产成品完工入库时:借(增)记“161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下设“师生实习及科研服务费”明细科目,视同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费用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12材料”、“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等科目;季(月)末,借(减)记“611利润”(非生产性支出二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144车间经费”科目

  本科目为实行两级核算的校办工厂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前者核算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后者核算全部车间成本。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费、办公费、机器油料费、设备损耗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等。辅助车间经费,包括原材料、工资及附加费、燃料和动力、辅助材料、办公费、设备损耗费、修理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等。“车间经费”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112材料”、“432应付工资”、“171现金”、“172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月(季)末,根据分配标准(或受益产品车间),借(增)记“141基本生产”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月(季)末,一般应无余额。

  6.“145企业管理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的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能部门的工资及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设备损耗费、修理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具体明细项目,由各校办工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费用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月(季)末,根据分配标准,借(增)记“141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月(季)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7.“151待摊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分期摊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如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设备大修理费用、引进新产品技术转让费等。费用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有关科目;分摊时:借(增)记“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和大修理费用摊销,一般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8.“161产成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完工入库的产成品。各种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记帐的单位,可以增设“产品成本差异”二级科目。

  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名称和存放地点,设置一套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产品完工验收入库后,根据产成品入库单,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41基本生产”科目。

  9.“166发出商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的产成品和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当月托收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可以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601销售”科目,贷(减)记“161产成品”、“112材料”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61产成品”等科目。下月收到货款后,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601销售”(产品售价)和贷(减)记本科目(代垫运杂费);同时,借(减)记“601销售”(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

  10.“171现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的库存现金。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校办工厂均应设置“现金日记帐”(订本式)。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编号顺序,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应结出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1.“172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银行存款的存入和支出,必须序时逐笔记入银行存款日记帐(订本式),不能以银行对帐单代替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应按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校办工厂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取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2.“189暂付及应收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暂付、应收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在途材料、应收销货款均可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收销货款”、“在途材料”、“备用金”、“存出保证金”等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和个人设置专户。

  校办工厂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当月不能收到货款时(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根据发票等凭证,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601销售”科目;收到货款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其他暂付、应收款项发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报销或归还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对发生的会计事项,应详细记载内容摘要和原始凭证的日期、编号、受款单位或借款人等。结转上年度未清帐目,应逐笔登记,并注明原始凭证日期、编号等,以便查考。对逾期未报销或未归还的暂付及应收款,要经常清理,及时结帐。

  13.“19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在清产核资和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01固定资产”科目。盘亏和损毁的产品、材料等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属于固定资产的,借(减)记“401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的,借(增或减)记“145企业管理费”、“611利润”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下设“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两个明细科目。

  14.“203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为进行各种专用基金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如新产品试制、自制设备、福利设施等项工程支出。在本科目下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每一项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12材料”、“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等有关科目。专用基金工程交付验收使用时:借(减)记“501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增)记“101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

  对未完工程要经常了解进度,对新产品试制和自制设备项目的失败损失,要及时办理审批转帐结算工作。

  15.“311利润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解缴或预缴学校财务部门的利润以及根据规定比例分成给工厂使用的利润。预缴或解缴利润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预提或分成利润作专用基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501专用基金”科目。年度决算批准后,借(减)记“611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6.“401固定基金”科目

  本科目与“402折旧”科目为“101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凡由学校预算拨款、学校基金或校办工厂专用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经批准盘盈、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均通过本科目与“402折旧”科目核算。用学校资金购入或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101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402折旧”科目;用工厂专用基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借(减)记“501专用基金”科目,贷(减)“172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101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经批准无偿调出或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减)记本科目、“402折旧”科目,贷(减)记“101固定资产”科目。

  17.“402折旧”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借(增)记“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401固定资产基金——生产用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增)记“501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18.“403流动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学校拨入、工厂利润积累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供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额度应按规定报学校核定。学校拨入流动资金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学校调拨给工厂物资时:借(增)记“112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经批准用利润或“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增加流动资金时:借(增)记“311利润分配”或借(减)记“501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经批准核减上缴流动资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112材料”、“161产成品”科目。

  19.“421借入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因临时需要,向学校或银行借入的周转金。借入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自依资金来源不同,设置二级科目。

  20.“432应付工资”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的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夜班津贴、副食品价格及粮(煤)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职工的奖金,应在“专用基金”科目下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明细科目内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厂发放职工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71现金”科目;由学校事业经费内负担的工厂职工工资,按月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611利润——非生产性收入”科目。

  月末根据工资分配表,借(增)记“141基本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由学校财务部门垫发工资的,按月根据工资结算单,编制工资分配表,借(增)记“141基本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学校垫发的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

  21.“439暂存及应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暂存、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税金、存入包装物押金、职工待领工资等。会计事项发生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或冲销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应按款项来源单位和个人分户进行核算,逐笔记入明细帐。更换新帐时,未清帐目,应逐笔记入新帐册。

  22.“491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清产核资和清查财产中所发现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价值,借(增)记“101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盘盈的流动资产,按估计成本,借(增)记“161产成品”、“112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各种财产物资盘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属于固定资产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流动资产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45企业管理费”科目。

  本科目下设“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3.“501专用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国家拨入和按照规定比例分成给工厂的各种专用基金。本科目应设如下二级科目。

  (一)生产发展基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科技三项费用。

  (四)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按规定分成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及奖励基金时:借(增)记“311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专用基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或科研项目结转支出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203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发放职工奖励支出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171现金”等科目。上级拨入科技三项费用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提取设备损耗费时:借(增)记“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及更新改造资金明细科目。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减)记本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172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101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401固定基金”科目。

  24.“601销售”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对校内、校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或亏损)。本科目下设“产品销售”、“其他销售”两个二级科目。在“产品销售”科目下,根据产品、劳务种类,设置明细帐。“其他销售”科目,主要核算材料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的成本、利润或亏损。各种销售均应按校内、校外设置专栏,以便正确计缴销售税金。

  校办工厂有关图纸的收支,一律在“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厂当月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当月收取价款时:借(增)记“172银行存款”、“171现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末对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已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应收未收价款,应根据入帐凭证,借(增)记“189暂付及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货款,当月托收当月收回货款,可以简化核算手续,不通过发出商品科目,直接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对于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商品,月终应抄清单,先按实际成本借(增)记“166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161产成品”等科目。当收到银行托收承付收款凭证后,借(增)记“172银行存款”科目,贷(增或减)记本科目和“166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66发出商品”科目。

  每月(季)终了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611利润”科目。

  25.“611利润”科目

  本科目核算校办工厂的利润总额(或亏损),下设“以前年度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非生产性收入”、“非生产性支出”等明细科目。年初根据上年利润科目余额,记入本科目“以前年度利润”明细科目。

  决算批准后,借(减)记“311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以前年度利润”明细科目。月(季)末,将产品、材料等利润结转本科目时:借(减)记“601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学校事业经费负担的工厂职工工资由“432应付工资”转入本科目时:借(减)记“432应付工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师生实习及科研服务费用发生额转入本科目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141基本生产”科目。

  年度终了,决算批准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311利润分配”科目。

  三、记帐方法

  校办工厂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复式记帐法中的“借贷记帐法”设计的。采用“增减记帐法”的工厂,可按本制度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例讲“借、贷”记帐符号后面括弧内的标注掌握使用。复式记帐法的要求是: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帐户中进行相互联系的登记,以全面地、系统地反映各项资金运用和来源增减变动的情况及结果。

  借贷记帐法,通常把帐户分为左右两方: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用来反映各种经济业务及其所引起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动情况。借贷两方反映的内容如下:

  帐户借方帐户贷方

  资金占用的增加“+”资金占用的减少“-”

  资金来源的减少“-”资金来源的增加“+”

  费用、成本的增加“+”费用、成本的减少“-”

  收入、成果的减少“-”收入、成果的增加“+”

  借贷记帐法的原理是:资金占用总计=资金来源总计。它的记帐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以相同的金额记到: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几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贷方和另几个帐户的借方。借贷记帐法允许作“一借一贷”、“一借多贷”和“一贷多借”的会计分录,不允许“多借多贷”的复合会计分录出现。

  借贷记帐法的试算平衡公式是:

  ①资金动态平衡:借方发生额合计=贷方发生额合计

  ②资金静态平衡:期初借方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合计-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期末借方余额或:期初贷方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借方本期发生额合计=期末贷方余额

  高等学校校办工厂采用借贷记帐法或增减记帐法,由学校自定,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

  四、会计报表

  校办工厂的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年报两种,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报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会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报,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会计数字。会计报表一律报给学校财务部门,年度会计报表由学校财务部门汇总上报教育部。

  校办工厂的会计报表有:资金平衡表,按季、年编报;财务成本表,按季、年编报;专用基金增减情况表,按年编报;利润分配决算表,按年编报。

  附:1-4汇总

  1.资金平衡表

  2.财务成本表

  3.专用基金增减情况表

  4.利润分配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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