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1]3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1
摘要: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326号             2001-07-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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