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9-16
摘要: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13号        1999-0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9月16日


经法院判决撤销已纳契税的房屋,契税是否还能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02-14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

  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标签: 房地产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