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13号 1999-0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9月16日 经法院判决撤销已纳契税的房屋,契税是否还能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02-14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 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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