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办理“12万”个税年度自行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陶钧 毛志锋 人气: 时间:2013-03-11
摘要:  一年一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下简称 12万 个税申报)进入了最忙碌的时期。   从2006年开始算起,今年已是 12万 个税申报的第八个年头,全国参与申报的人数已从当年的162万增加到2010年的315万,每年平均新增申报人数超过30万...

  一年一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个税申报)进入了最忙碌的时期。

  从2006年开始算起,今年已是“12万”个税申报的第八个年头,全国参与申报的人数已从当年的162万增加到2010年的315万,每年平均新增申报人数超过30万。由于人们收入构成的不断变化,不少人的个税申报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从近年来的“12万”个税申报情况看,一些首次参与申报的纳税人和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由于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在申报中走了不少弯路。本报记者一一梳理,总结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供纳税人申报时参考。

  年所得不等于年收入
  黄先生是某杂志社编辑,2012年度实际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11万元,表面上看他的年收入还不到12万元,但前几天单位财务部门却提醒他要办理“12万”个税申报手续。这让他很纳闷:我去年的收入明明只有11万元,怎么也要办理自行申报?

  年所得该怎样计算?年所得是不是等于年收入?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准备“12万”个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搞不清楚年所得与年收入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工薪族尤为明显。

  其实,通常所说的个人年收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了个人全年的所有各项收入之和,涉及的收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做生意收入,各种奖励收入,劳务收入,炒股收入,各种补贴、补偿收入等等,涵盖个人全年的所有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有的收入要纳税,有的收入则是免税的。年所得也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但其涉及范围比年收入要小。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三个方面的年收入不在年所得的计算范围之内。
  第一,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9项免税收入。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二,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综合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年所得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年所得不只涉及工资、薪金一项收入,纳税人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只要达到12万元以上,均应办理自行申报;第二,即使纳税人只有工资、薪金一项收入,其年所得为工资、薪金收入中剔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而非纳税人到手的税后净收入。

  前述黄先生2012年度实际取得工资、薪金11万元,表面上看其年所得还达不到12万元的标准,其实这11万元是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要是加上单位已经为他代扣代缴的个税,黄先生2012年度所得已超过12万元的标准。因此,他完全应该按照单位财务部门的提醒,及时办理好“12万”个税申报手续。

  “其他所得”不可以忽略不计
  王先生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兼司机,由于驾驶技术好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每年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大约几百元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对这笔收入,保险公司在向他支付时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每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这几百元的收入在他眼里确实算不上什么。所以每年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王先生都对这笔收入忽略不计,没有申报过。

  根据办法,“12万”个税申报表列出了纳税人应该填报的11项所得,其中最后一项为“其他所得”。由于“其他所得”并非人们收入主要来源,收入金额相对较小,所以很容易被纳税人忽略。但是,按照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如有“其他所得”项目,不管多少,都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因此,王先生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不能因为某项所得数额太小而忽略不计。

  那么,“其他所得”都包含哪些所得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截至目前,有文件明确规定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大概有10项之多。
  第一,储户取得的超过国家利率的揽储奖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64号)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取得的荣誉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人寿保险保户取得的保期内未出险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按照“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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